吉林省人事厅 吉林省司法厅
2008年省司法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及省直监狱
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2008年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省人事厅、省司法厅决定,省司法厅机关、省九台劳教所、省直监狱面向社会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人民警察)。
一、招录计划
这次计划面向社会统一招录公务员144名。其中:省司法厅机关公务员7名(非人民警察);省劳教局1名,省直监狱121名,省九台劳教所15名,均为人民警察。具体招录单位、招录计划详见职位及其条件一览表。
二、报名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含2008年全日制应届统招毕业生)。
(五)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0年4月19日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3年4月19日以后出生)。其中,报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职位的考生年龄为18周岁以上(1990年4月19日以 前出生),29周岁以下(1979年4月19日以后出生)。
(六)报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职位的考生要求身体健康,体貌端正,无明显疤痕挛缩,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在5.0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体重不低于45千克,符合司法部录用人民警察的其他体检标准。
(七)服从组织分配,有志投身监狱、劳教工作。
(八)符合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其中,“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2008年4月19日前在县、乡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市州以上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时间累计两年以上。
(九)考生与招考单位在职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予回避,不能报考该招录单位。
(十)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去年我省各级公务员考录过程中被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以及按照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